?
陜西東睿企業服務
熱點答疑--稅前扣除、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等8個問題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8-04-12
一、關于稅前扣除
1.企業給員工購買出差時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公司固定與工資一并按月發放的午餐補助是否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關于匯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填報哪些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②財務報告;
③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④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⑤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⑥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⑦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國稅發〔2009〕79號)。
2.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企業所得稅需年度匯算清繳,四季度還需不需要預繳申報?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稅發〔2009〕79號)
三、關于企業所得稅
1.跨地區的哪類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欧美一区2区三区3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