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安總公司在分公司法律訴訟中的地位是什么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7-01-12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西安總公司在分公司法律訴訟中的地位是什么

    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商業銀行法》頒布后,分支機構的非法人資格明確了下來。在本文中,法律快車的小編將為您介紹總公司在分公司的訴訟活動中的地位,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不是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的規定,純粹屬于訴訟主體合并的共同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必要的共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是享有連帶債權和承擔連帶債務責任的民事主體。《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總公司承擔的責任并非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主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總公司不宜承擔連帶責任

    有人認為,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償債能力,但這在法律程序還是實體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審查并不審查被告償債能力;

    其次,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分公司作為被告的償債能力并不在法院審理范圍之內;

    最后,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總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損害。

    另一方面,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必然是連帶責任,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總公司對于分公司并非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訴訟均需以總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總公司對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親,無形中將公司法對于分公司設置的便捷性滌除。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對于在擔保合同糾紛中追加總公司的規定,該法的規定是對于追加總公司的特別規定,恰恰印證了如無法律特別規定,不應追加總公司作為當事人。另外,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證,法律要求總公司書面授權,否則保證合同無效。據此,對于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理解為追加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為了查明保證所涉及的有無書面授權以及授權范圍。

    綜上所述,在法律邏輯上,不將總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納入單純的分公司所涉訴訟更為符合現行法律,在實踐中,分公司作為單一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也更有利于發揮公司法對于設置分公司便于公司經營的初衷,而且這樣做也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opyright ? 2016 aiaoz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西安東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 陜ICP備14008923號-001

    咨詢熱線:13759955633 咨詢QQ:878457663 網站地圖

    本站除標明"本站原創"外所有照片版權歸創作人所有,如有冒犯,請直接聯系本站,我們將立即予以糾正并致歉!

  • 欧美一区2区三区3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