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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而言,最明顯的區別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形象點說,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是樹干和樹枝的關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有血緣聯系,但是子公司可以獨立于母公司干自己的事。為了減輕稅務負擔的同時,幫助分公司度過艱難的市場開據時期的一種制度。在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在了解分公司的特點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理解它的好處。在商場上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作為經營決策的制度的設立也是一樣的道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來為您詳細介紹。
一、分公司的主要特點有: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一)經營設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的設立相對簡單,費用較少;
4、因為總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狀況調整對分公司的資本的注入,所以經營風險相對比較小;
5、在投資限額上,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二)稅務方面
1、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因其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正好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速少應稅所得,減輕稅收負擔;
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三、在境內外設立分公司的繳稅規定
(一)在境內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
1、獨立申報納稅;
2、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
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二)在境外設立分公司
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并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于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
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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