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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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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布時間: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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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工商局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完善行政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西安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7—2020年)》和有關規定,結合市局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工商局系統各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履行職責中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建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后評估及責任追究等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市工商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內設機構職責確定或者由局領導指定。

      市工商局政策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并根據承辦單位請求,組織市工商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駐局紀檢組指導機關紀委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行為提出問責建議,由局黨委研究決定。

      人事財務等有關處室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

      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根據不同議題分別召開市工商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或其他有關會議。

      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及程序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納入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重點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重要資金安排、重大項目安排;

      (四)擬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的政策措施和規范性文件;

      (五)以市工商局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和重要內部管理制度;

      (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動事項;

      (七)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和事權劃分事項;

      (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采取等事項;

      (九)重大疑難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等),及市工商局認為應該提交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不包括人事任免和內部管理事項。

      第七條 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工商局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

      第八條 市工商局主要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主要領導交承辦單位承辦,啟動決策程序。

      市工商局分管領導提出的行政決策建議,報主要領導確定是否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市工商局各分局、市場監管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先經市工商局分管領導審核,再報主要領導確定是否進行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市工商局辦公室審核并征求相關處室意見,提出建議報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確定。

      第九條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應經下列程序:

      (一)決策起草。決策前,由決策承辦單位深入調研,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后進行綜合論證、科學分析,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草案;草案應根據決策需要和涉及范圍,充分聽取各工商分局、或基層單位和企業、社會的意見。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風險評估、或申請市工商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草案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應當送市局經檢分局依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草案一般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二)合法性審查。市工商局辦公室接到決策承辦單位遞交的材料后,經審核認為材料齊備的,將材料移送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齊有關材料。政策法規處主要審查: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草案制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據合法性審查需要,政策法規處可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提供有關材料;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作為審查意見的依據。政策法規處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建議提交審議;建議修改完善部分內容后提交審議;對超越法定權限、內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審議。

      (三)集體討論決定。決策方案草案應當經市工商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或其他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市工商局辦公室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后,認為可以提交審議的,應當提請市工商局主要領導安排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審議的,應當退回承辦單位要求其修改完善。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會議集體討論,可以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審議或擱置的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報請市委市政府或有關上級批準決定的,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條 研究討論重大行政決策,市工商局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后決定的,須在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中說明。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后,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或傳閱。重大行政決策的審議結果,需要制定印發文件的,由承辦單位制發文件,按程序報經審定簽發后印發執行。

      第十一條 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重大行政決策來不及進行集體討論決定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應當通過市工商局門戶網站、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途徑公開。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作出后,應當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的,由承辦單位制發文時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一經作出,必須堅決執行,任何人無權改變。執行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經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評估決策執行情況并及時報告市工商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市工商局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工商局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違法或不適當的,向決策執行部門或市局相關部門、分局提出意見建議的,決策執行部門或市局相關部門、分局,應當及時向市工商局報告。

      第十七條 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工商局辦公室提出停止、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市工商局應當根據有關建議認真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市工商局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訂決策決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有關黨紀政紀的規定依法依規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民意調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工作的社會機構或人員在從事市工商局委托的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出具違反客觀規律和事實的報告或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執行。本規定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局辦公室會同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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