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謝遇到一個關于會計處理問題: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采購一批原材料,款項通過銀行存款支付,供應商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A企業的財務人員經過計算,認為當期的進項稅額已經足夠,這部分進項稅不想在次月申報時抵扣,于是暫不對這張發票進行認證,打算到以后期間再進行認證抵扣。問:這種情況要怎么樣做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一般納稅人由于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應當通過“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會計處理如下:
購進時沒認證: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待發票認證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這種情況在實際當中的確存在,比如一些企業會有稅負指標,當期想多交點稅,于是希望暫時不認證,等到需要進行抵扣的月份再進行認證抵扣。但是對于當期的進項稅不想抵扣,需要注意增值稅發票的抵扣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如果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期限調整為360日),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如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月進行認證了的,除特殊情況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情況),應當在次月申報抵扣,否則將造成進項不能抵扣的風險。
很多企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會進行一些納稅籌劃。可是納稅籌劃并不像你想象中那樣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