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公司中秋節給員工發月餅、節日發節日禮金、年后上班發開工紅包這些可否作為公司福利費進行處理?可以抵扣進項嗎?個稅上又如何處理?
專家回復:
企業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在增值稅方面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應當將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發放給職工的節日福利算是受雇取得的實物,企業發放節日福利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節日福利)的金額并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