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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管理及受理國外申請人注冊商標審定的商標類型4種,即:(注:點擊下列商標類型即可鏈接入相應介紹說明)
1、普通商標(商品商標, 服務商標)
2、集體商標
3、證明商標
4、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依照《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訂版)和《 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關規定進行注冊和管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關規定進行注冊和管理。地理標志,必須指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 4月17日國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關規定進行注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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