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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這一規定表明,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我國指定的國內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商標其他事務,習慣上都由代理機構代辦。我國目前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委托代理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商標事務所,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專利代理事務所、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標事務所等等。
由我國指定代辦外國商標申請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組織是委托代理人,其權限因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的活動,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代理制度是在商品經濟發展中人們創造的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更好地體現商標注冊申請人和商標權人的利益和意志,更有利于加強商標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發展我國的商標事業。我國于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時,對國內核轉制進行了修改,規定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指定國內商標代理。這標志著以代理制取代核轉制,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完善的必然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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