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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7-11-21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為解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稱“綜服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建立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稅收管理模式,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稅務總局擬對現行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完善,改為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以下稱代辦退稅)。為此,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條件。綜服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均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二)明確了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具體辦法。一是生產企業和綜服企業需各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二是生產企業應先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三是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四是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綜服企業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辦退稅,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
    (三)明確了異常代辦退稅業務的處理措施。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四)明確了綜服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罰則。一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涉稅違法違規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對綜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二是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明確了綜服企業其他涉稅問題。《公告》同時明確了綜服企業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的涉稅處理問題。
    (六)明確了執行時間。《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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