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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9號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為優化納稅服務,提升稅收管理質效,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等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陜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
二、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陜西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對身份信息保密。
四、實名辦稅涉稅事項:
(一)未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
(二)實行“三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登記信息變更、開具清稅證明;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等發票相關事項;
(四)納稅人辦理行政許可、備案登記、資格登記;
(五)開具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
(六)納稅人辦理涉稅信息查詢;
(七)其它經國稅機關確定的事項。
五、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身份證件影像件、授權委托書影像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影像件、電話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外國公民護照。
六、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首先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件原件,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稅務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分別進行采集。
七、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部門為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各級國稅機關應做好辦稅人員涉稅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四條涉稅事項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在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比對、確認后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比對、確認的辦稅人員,國稅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比對、確認后方可辦理。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辦稅人員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簡化報送材料,不再出示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誠信辦稅記錄,實施稅收風險等級管理。屬于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等類型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領用發票事項的納稅人,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主管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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