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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建議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7-08-09

    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建議

    靈活運用現有法律規定保障合法在先權利人的利益。在處理兩權沖突中,尤其是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保護的在先商號權的 問題 ,當其被不正當地搶注為商標并惡意競爭時,可利用《不正當競爭法》總則方面的規定加以保護。對總則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彈性解釋與運用是保護商號權人和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最后救濟原則。

    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建議

    賦予商標和商號合理的 法律 地位。我們應該改變商標保護優先的傳統觀念,給商號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地位。這也是解決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的前提條件。針對《民法通則》對商號權的定位不準,“建議我國在《民法通則》中的知識產權一節中增加商號權保護的規定,并相應地從人身權一節中刪去這一規定,以符合國際慣例和商業名稱權的自身屬性,完善我國的權利劃分體系”。

    完善商號與 企業 名稱的定位以提高商號的立法層次。只有提高商號的立法層次,才有利于加強企業以及全 社會 對商號專用權的重視,有利于增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的力度,有利于打擊侵犯商號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立法可以借鑒國際做法,采用商號一詞,并制訂一部《商業登記法》,這部法律中可對于商號的取得、轉讓、評估、繼承、侵權責任及其管理做出詳細的規定,使商號的 內容 更加體系化。此外,對于那些經長期使用已上升為商品標識的商號,可在《商標法》專門加以保護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制。

    構建統一的商號法律保護體系。在商號法律保護中,應當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商號使用原則,同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賦予商號全國性的法律保護效力,徹底克服商號保護在地域上所呈現的差異性。

    注重商號權保護的法律協調。應加強各法律對商號保護的協調,除在基本法的高度確定商號權的法律位階,以引起人們對商號權的重視,培養和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外,同時可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改進,“設定兜底條款,及時規范 經濟 生活中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改進立法技術以指導司法實踐。明確將商號權作為在先權利之一。一方面應該明確界定在先權利的范圍,在先權利應當包括他人或他人已經以民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對在先權利的構成應有嚴格的要求,非正當權利人不能主張在先權利;應將有混淆危險作為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條件;在兩權沖突中對商號的保護可設定以物的標識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等要求;重視利益的平衡。商標權與商號權之間沖突的解決除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外,還應注重公平和平等原則,不應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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