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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呦呦姓名被搶注商標案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7-09-24
    瑞典斯德哥爾摩時間2015年10月5日,諾貝爾委員會宣布中國藥學家屠呦呦獲得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這是中國科學家因為在中國本土進行科學研究而首次獲諾貝爾科學獎。2015年10月13日,工商報刊登了《屠呦呦商標兩年前就被注冊如何維權引業界關注》一文,對屠呦呦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事件從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受到廣泛關注。
      2012年6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夏氏眼鏡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1033155號屠呦呦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獲準注冊。
      2016年4月20日,該商標被屠呦呦(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屠呦呦為藥學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經過廣泛宣傳報道,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形成了特定聯系。被申請人在未經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與申請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屠呦呦作為爭議商標進行注冊,有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來源于申請人,或來源于申請人授權的其他主體,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對申請人姓名的冒用,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綜上,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及對在先姓名權保護問題的案件。屠呦呦女士本人提出異議,體現出其較強的商標保護意識。商評委依法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表現出依法遏制惡意搶注行為的決心。
      從本案可以看出,損害他人姓名權的適用要件主要有兩個:一是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爭議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二是爭議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在具體審理實踐中,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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