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站站址應避讓重點保護的文化遺址。站址地下深層壓有文物、礦藏時,除應取得文物、礦藏有關部門同意的文件外,還應對文物和礦藏開挖后的安全性進行評估。
4. 0.12 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應優先利用未利用荒地,不應破壞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護,減少土石方開挖量,并應節約用地,減少房屋拆遷和人口遷移。
【條文說明】4.0.12 本條根據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避免對自然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則,對站址選擇提出的要求。
4. 0.13 除與建筑相結合的光伏發電系統以外,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應避讓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
【條文說明】4.0.13 按照《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修筑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火力發電等項目的設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一般建有服務于自然保護區的建筑物,在這些建筑物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可以視為建筑物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建筑物的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