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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求注銷,應向掛號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安排負責人簽署的刊出掛號請求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刊出掛號請求書》;
(3)法院破產裁決、行政機關責令封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許決議;
(4)股東會或許有關機關承認的清算陳述;
(5)稅務部分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刊出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令、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安排應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掛號機關請求刊出掛號。
補白: 在公司刊出之前,首要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令程序,公司刊出時,有必要進行產業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停止的行為是沒有法令效力的,不受法令保護。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分,例如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閉幕和被責令依法閉幕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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