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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安企業注銷清算是怎么進行的
一、企業清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二、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企業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四、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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