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司在注銷的時候留有外債,法律規定必須要按流程將債務還完。西安分公司所欠債務以公司資產償還,股東沒有清償公司債務的義務。
西安分公司原有的債務要怎么處理呢?
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
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西安分公司注銷由誰承擔債務呢?
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公司和股東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分如何償還債務呢?
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余財產,則被股東分配;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形成的賠償責任。
但是有些小公司,其多數是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向他人或者公司借款用于經營,這筆款不是通過公司賬務往來。但是這樣,借貸就從公司借貸變成個人借貸。公司是否注銷和借貸之間就沒有必然聯系。
西安分公司在注銷的過程中有外債的必須要按照程序還清外債,但是還外債也需要按特種情況去進行,因此在辦理的過程中對于弄清外債是如何產生的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