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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登記在所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如在于洪區登記的,請到于洪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大廳的工商登記窗口辦理。首先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登記窗口進行注銷登記的相關事項咨詢,領取《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準備注銷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注銷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并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分公司注銷流程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注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注銷程序:
一、形成注銷公司的決議
二、稅務審計(清算審計
三、稅務注銷
四、工商注銷
第三:具體操作
一、清算的步驟: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馀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馀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二、辦理稅務、工商注銷
(一)具體步驟如下:
(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4)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銷營業執照。
(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銷分公司的損失如何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8]28號)第14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人中央國庫。
第35條規定,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36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37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注銷時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公司注銷后如何進行清算
一、企業注銷后的清算一般分為兩個層面:
1、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2、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二、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四、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
(一)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三)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四)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1)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2)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7、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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