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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如貴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得增值稅專票符合以上要求,可以進行抵扣,具體抵扣要求請撥打029-12366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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