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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西安商標撤銷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7-08-01

    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申請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西安商標撤銷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三、辦公地址及時間

    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咨詢電話: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四、辦理流程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五、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書件

    申請人辦理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撤銷申請應當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可再加附頁),并同時附送證據材料。撤銷申請書和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編排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正副本。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六、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撤銷商標費為500元人民幣。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七、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向商標注冊人發出撤銷答辯通知書。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答辯材料后,將對答辯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向注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八、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提交申請時應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并同時附送被申請商標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以上內容于2014年5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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