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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知識問答
來源:西安東睿財務 時間:2018-05-10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做了調整。為讓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做好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現整理了若干問題,解答如下:

1.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1項規定,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5〕119號對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規定,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2.小微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使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同時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種優惠政策。
3.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4.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但未形成成果,研發費用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因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發費用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5.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就可以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第14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匯繳時享受。
所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得享受。
6.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的不同研發項目可以匯總核算?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三、會計核算與管理。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所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可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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